其他案件

臺南市大内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05777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4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310-2號

    面積: 30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 有門牌「大內區環湖22號之2」廢棄荒蕪且無人居住之磚造平房坐落。地上建物 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 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000元。 四、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 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正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