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永安區復興段96地號 | 116.42 ㎡35.22 坪 | 2分之1 | 1,408,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5 | 高雄市永安區保安路5巷3之11號導航基地:高雄市永安區復興段96地號 | 農舍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172.21 ㎡52.09 坪1樓層 53.62、2樓層 53.62、3樓層 53.62、屋頂突出物 11.35 | 2分之1 | 576,000 元 |
| 2 | 111 | 同上建物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高雄市永安區保安路5巷3之11號)導航基地:高雄市永安區復興段96地號 | 73.59 ㎡22.26 坪1樓層 36.07、屋頂突出物 37.52 | 2分之1 | 128,000 元 |
- 保證金
- 42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經檢視屋內有人居住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11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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