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暫編46 | 新竹縣尖石鄉麥樹仁79號臨基地: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段782-1、782-2地號 |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鋼架鐵皮造、2層 | 227.06 ㎡68.69 坪1層 112.68、2層 114.38附屬:陽台16.47,雨遮40.91,及一切附屬建物 | 2分之1 | 392,000 元 |
| 備考本建物總面積為284.44平方公尺。其中約3.86平方公尺占用782-1地號;約280.58平方公尺占用782-2地號土地。 | ||||||
- 保證金
- 78,4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自稱為債務人祖父之在場鄰居稱,債務人已搬離拍賣之房屋,屋子現無人居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稱,經其詢問鄰居,稱債務人偶爾會回來,但都停留片刻即離開。另本院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7290號)函詢基地所有權人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782-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據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之祖父)未回覆,建物占用該筆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782-1地號土地管理人(為國有土地,管理人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稱,該筆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與債務人並無租賃契約存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4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八、拍賣之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26670號、112年度司執字第47290號)調查結果,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輻射屋,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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