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乾股 114司執字第05979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芳北段 小段 438號

    面積: 229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芳北段 小段 933號

    面積: 347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無臨路, 其上有雜草雜木。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土地由共有人使用。因土地係拍 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4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七、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八、拍賣之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為放領公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無臨路, 其上種植稻米及花生等作物。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土地由共有人使用。 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2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七、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乾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