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服股 114司執字第060345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興段 小段 756號
面積: 101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興段 小段 977號
面積: 83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木柵段 小段 1227-1號
面積: 67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木柵段 小段 1210-2號
面積: 79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橫山段 小段 76號
面積: 5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56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草 雜樹,部分長有香蕉樹,有一磚造平房坐落其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 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7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 (特別拍賣)。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7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7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 (特別拍賣)。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號碼二埔14、15號三合院,及二埔16號部分房屋坐落其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7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 (特別拍賣)。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0-2地號土地為雜草雜 樹,部分為產業道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九、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7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 別拍賣)。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6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7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 (特別拍賣)。 第六頁01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服股 03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