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芬園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乙股 114司執字第06071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同安段 小段 1022號

    面積: 29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崙段 小段 329號

    面積: 661 坪

  • 土地

    中崙段 小段 1052號

    面積: 92 坪

  • 土地

    中崙段 小段 1137號

    面積: 129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未臨路, 現為雜木林。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七、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2土地未臨 路,現為雜木林。編號3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果樹。據債 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建物及農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6,0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七、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04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乙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