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七股 114司執字第06080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8,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六和段 小段 322號

    面積: 6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114年6月23日經地政人員指界,322地號土地部分為聯外道路, 部分為門牌號碼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113巷33弄28之1號建物占用。經債權人 查報,現為歐得葆家具廠房租用。共有人林廣福陳報建物係由歐得葆家具有限 公司自行搭建,租期自107年8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約11,900元。 二、本件標的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合法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0元。 四、本件標的上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 68年6月2日)農業區,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 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 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 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經行使優 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金無息發還,請應買人注意: ㈠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 籤定之。★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因拍賣程序及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 權人,均需相當之時日,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有共有人死亡之情形,應 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事後不得以此為 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 ㈡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所定租地建屋之 法律關係,承租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或主張,經本院形式審查認符合 上開要件,則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 外,是否尚有何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 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 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 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 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 律問題。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