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關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06146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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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65-4號
面積: 77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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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66-2號
面積: 79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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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66-3號
面積: 13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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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69號
面積: 38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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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69-1號
面積: 56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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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70號
面積: 25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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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77號
面積: 19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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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78號
面積: 8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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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80號
面積: 6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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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83號
面積: 46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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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317-1號
面積: 33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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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74號
面積: 37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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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76號
面積: 19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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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龜洞段 小段 276-2號
面積: 33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土地為雜樹,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 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全部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21031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1日下午3時30分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坤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為雜樹,編號2、3為建物坐落及空地,編號 4至編號7為竹林,編號8為雜草果樹坐落,上開房屋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兩標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編號1、3至7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編號1、3至8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 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21031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1日下午3時30分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坤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坤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