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五峰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63182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隘段 小段 1093號
面積: 550 坪
-
土地
大隘段 小段 1095號
面積: 574 坪
-
土地
大隘段 小段 1255號
面積: 113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隘段 小段 1334號
面積: 354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隘段 小段 1334-2號
面積: 4695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隘段 小段 1334-4號
面積: 414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5 5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1093、1095地號土地則無路可達,目視 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 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及1255地號土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 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不點交外,其餘土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 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 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1、2、3、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11,2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九、1255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 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 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 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一、1255地號土地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 買之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 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其上並有一水塔占用,惟土地上之水塔並 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放置於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水塔占用部分及供公眾通行之道路部分 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 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 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1、2、3、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34,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部分則有房屋(門牌:新竹縣玉峰鄉大隘 村大隘28之12號)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坐落於拍賣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 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 房屋坐落基地及供公眾通行之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但如 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1、2、3、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31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5 5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 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供公眾通行之道路部分不點交 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 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1、2、3、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72,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