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己股 114司執字第064062號
應買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二段8巷151弄1號
面積: 103.4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4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二段8巷147號
面積: 124.4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據債務人稱現由其父親出租給租客劉先生置物當倉庫使用,債務人無法開啟 門鎖,不清楚租約內容,內部置放許多物品,應為倉庫,並有供奉神明,債務人表示係租客所 有。據地政人員稱整棟為一層樓,內部有夾層,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二、本件查封標建物坐落土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且因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 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又拍賣建物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坐 落土地佔用部分所有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 解決。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 定後不點交。 四、件標的建物座落基地所有權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情形, 該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 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 始發權利移轉證書,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 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一樓有一些機器運作,二樓及三樓居住使用,無特殊擺設,另二樓天花板有 滲水情形,債務人稱是某次颱風導致,一樓為債務人進行加工工作使用。經執行人員及地政檢 視,本件標的三層樓建物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樓置放機械、二樓房間、三樓置物使用, 二樓天花板曾有滲水。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 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查封標的第1000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使用鄰地586地號第一層部分面積9.42平方公 尺、使用鄰地586地號第二層部分面積10.65平方公尺,共計面積20.07平方公尺;本件建物坐落 之792地號土地及使用鄰地586地號部分,其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且因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 被拆除之危險,又拍賣建物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且尚有部分占用鄰地,占用情形詳如備考欄所載,占用部分所有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使 用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四、件標的建物座落基地所有權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情形, 該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 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 始發權利移轉證書,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 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