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湖口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06461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元段 小段 279號

    面積: 304.24 坪(1005.7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68,8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元段 小段 280號

    面積: 512.89 坪(1695.5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6,4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元段 小段 281號

    面積: 315.09 坪(1041.6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3,3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元段 小段 402號

    面積: 100.63 坪(332.6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 土地

    三元段 小段 402-1號

    面積: 141.21 坪(466.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9,6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元段 小段 418號

    面積: 485.39 坪(1604.5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68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元段 小段 415號

    面積: 7.6 坪(25.1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 土地

    三元段 小段 415-1號

    面積: 17.15 坪(56.6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2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 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 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 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 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 標無效。 七、依謄本載本筆為農舍用途使用執照編號82湖鄉使字第116號係依新竹縣湖口 鄉公所90年9月10日九十湖所建字第9012545號函囑託辦理。 八、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 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2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 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 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 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 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8,8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8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 標無效。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 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2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 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 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 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 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6,4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3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 標無效。 七、依謄本載本筆為農舍用途使用執照編號82湖鄉使字第116號係依新竹縣湖口 鄉公所90年9月10日九十湖所建字第9012545號函囑託辦理。 八、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 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2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 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 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 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 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3,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7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 標無效。 七、依謄本載本筆為農舍用途使用執照編號82湖鄉使字第116號係依新竹縣湖口 鄉公所90年9月10日九十湖所建字第9012545號函囑託辦理。 八、原402地號(面積799.45平方公尺)於拍賣程序中經主管機關通知逕為分割為 402地號(面積332.65平方公尺)與402-1地號(466.8平方公尺)。 九、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 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2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 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 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 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 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6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 標無效。 七、依謄本載本筆為農舍用途使用執照編號82湖鄉使字第116號係依新竹縣湖口 鄉公所90年9月10日九十湖所建字第9012545號函囑託辦理。 八、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 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2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 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 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 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 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原415地號(面積81.81平方公尺)於拍賣程序中經主管機關通知逕為分割為4 15地號(面積25.13平方公尺)與415-1地號(56.68平方公尺)。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 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莊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