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南區健康路一段391巷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4司執字第064865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5

此標別已停止拍賣

法院已就本標別公告停拍。 查看停拍公告 (PDF)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田成段 小段 192號

    面積: 18.19 坪(60.1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 建物

    臺南市南區健康路一段391巷8號

    面積: 45.02 坪(148.8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14年6月18日查封時,編號1建物現為臺南市南區大成里里長服務處,經現場電洽里 長,表示建物係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兩年。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2建物由承租人居住使用中。 三、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土地與建 物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 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五、拍賣之編號2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 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 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 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 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