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芎林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4司執字第06630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8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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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芎林段 高梘頭小段 74-1號
面積: 33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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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芎林段 高梘頭小段 127號
面積: 278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之 土地均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實際位置均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7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 ㈡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㈢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應買資格:本件127地號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 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