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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杉林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菊股 114司執字第06761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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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張犂段 小段 864號
面積: 2174.07 坪(7187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現為空地,雜草叢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無人管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臨3米之產業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七、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菊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