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68625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光段 三小段 481號

    面積: 27 坪

  • 建物

    臺北市南港區福德街339巷7弄4號3樓

    面積: 17.0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8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共有人許○倩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奶奶共同居住使 用,有地震受創,門口牆壁有破損情形。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無 發生過火災事件,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770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