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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市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字第07035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員林市出水段48地號 | 2,710.6 ㎡819.96 坪 | 3分之1 | 760,000 元 |
| 備考假扣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2 | 彰化縣員林市出水段49地號 | 115.56 ㎡34.96 坪 | 全部 | 16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8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均為雜木林。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臨路。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土地實際範圍(鑑界)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000元。
四、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五、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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