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二股 114司執字第07128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84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羅馬段 小段 233號
面積: 1007 坪
-
土地
羅馬段 小段 297號
面積: 52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1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窩段 小段 247號
面積: 108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233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林、297地號土地其上部分有無門牌鐵皮屋佔用、部分道 路、部分雜林,土地上建物非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 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8,2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 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 注意。 六、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其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如下:第233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住宅區(一),本計畫地區 之商業區、住宅區、旅館區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應依都市計畫山坡地開發審 議規範之規定擬定細部計畫及規劃建設污水、垃圾等環保設施,並俟細部計畫 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第29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 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保護區,本計畫地區之保護區之土地,應不得作高爾夫 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商(二)保留商業區附帶條件:1、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 部分修改為保護區。2、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 照。3、停車場與.....詳請參閱該都市計畫書。以上內容請應買人參考,如有 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 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八、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無路可到達,其上為雜林,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9,2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247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 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八、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