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三芝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吉股 114司執字第07247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芝柏段 小段 954號

    面積: 297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芝柏段 小段 955號

    面積: 57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8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5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 芝區埔頭坑111號建物旁,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二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二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1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 三、1標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8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55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三 芝區埔頭坑113號建物全部及110號建物部分占用,且由地籍圖資料顯示, 尚有112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 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二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二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2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元。 三、2標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