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阿蓮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蘭股 114司執字第07384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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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復安段 小段 330號
面積: 1523.54 坪(5036.51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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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復安段 小段 332號
面積: 79.09 坪(261.46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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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復安段 小段 344號
面積: 3622.87 坪(11976.42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三筆土地上現均為雜樹林,其中344地號部分土地上有墳墓區;另於民國91年9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344地號土地上有債務人自行種植之芒果樹等,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1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344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墳墓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上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330及332地號土地均未經鑑界,拍定後亦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蘭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