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湖內區法拍屋|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334巷8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育股 114司執字第073899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000分之32
公告日期
2026-08-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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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自強段段 小段 126號
面積: 216.32 坪(715.1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000分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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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自強段段 小段 170號
面積: 16.05 坪(53.0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000分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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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334巷8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 61.3 坪(202.6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000分之3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26地號土地為巷道(湖內區中山路2段334 巷)。170地號土地上為房屋占用(湖內區中山路2段334巷8號)。嗣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建物查 封時,債務人之母稱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居住使用,建物有壁癌且會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土地部分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126地號土地與1161建號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 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 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七、本件116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 建物總面積為256.15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5.2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72地號;12.0 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310地號,第一層雨遮面積2.1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26地號;2. 9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71地號;10.5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317地號,第一層騎樓面積 1.2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71地號;6.3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310地號,第二、三層面 積0.3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71地號,第二、三層面積5.2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72地 號;18.4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310地號,第二、三層陽台面積0.6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 段171地號,第四層屋頂突出物面積2.7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310地號,占用之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 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ㄧ、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育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