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新化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07397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97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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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安段 小段 786號
面積: 5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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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安段 小段 788號
面積: 2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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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安段 小段 801號
面積: 6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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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安段 小段 804號
面積: 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至4號土地均相連,上有門牌為臺南市新化區 信義路252號之建物,部分為空地,均未臨路,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9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4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八、經本院函查該門牌稅籍資料,其中一筆內稅義務人為債務人康家祥,建物 如為債務人康家祥所有,應賣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 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關係之相關規定。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四、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