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秋股 114司執字第074507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段195地號 | 2,830.7 ㎡856.29 坪 | 192分之1 | 60,000 元 |
| 備考保護區 | ||||
- 保證金
- 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長興街2段向東約445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至。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二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段252地號 | 393.99 ㎡119.18 坪 | 192分之1 | 7,600 元 |
| 備考保護區 | ||||
| 2 |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段540地號 | 762.85 ㎡230.76 坪 | 192分之1 | 12,000 元 |
| 備考林業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 ||||
| 3 |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段542地號 | 1,391.82 ㎡421.03 坪 | 192分之1 | 30,000 元 |
| 備考保護區 | ||||
- 保證金
- 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長興街2段56號向東約445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至;54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長興街2段56號向東約545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至;5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長興街2段56號向東約58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至。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6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二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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