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桃源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7582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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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梅蘭段 小段 63號
面積: 285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 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 (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63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樹林,無路可通達,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無 人管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63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 之證明。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勇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