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鳳股 114司執字第07760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南段 興南小段 224-10號
面積: 20 坪
-
土地
興南段 興南小段 224-11號
面積: 2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南段 興南小段 224-11號
面積: 2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224-10地號位於慈惠一街119號對面空地,上有雨棚停 車位,惟是否該雨棚停車位所佔用之面積完全坐落於244-10地號不確定,旁邊 為機車停車位。另第244-11地號位於延平路382巷9號後方,該地為雜林、樹 叢。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三、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 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 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 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 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商業 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八、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244-11地號位於延平路382巷9號後方,該地為雜林、 樹叢。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 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三、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 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 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 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 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8,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五、本件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商業區),上開計畫 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