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左營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夏股 114司執字第07790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3分之2

公告日期

2026-09-0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菜公段 二小段 676號

    面積: 8.77 坪(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3分之2

  • 土地

    菜公段 二小段 676-1號

    面積: 1.21 坪(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3分之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上有一鐵皮屋,經勘測作為福特 汽車保養廠師傅休息使用,為福特廠搭建。據福特廠經理在場稱,不知道當時 是否有承租,須經由福特廠進出通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76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國中用地,67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2筆土地均未臨路,目 前有鐵皮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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