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安南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乾股 114司執字第07807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36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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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本淵段 小段 11-1號
面積: 64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係雜草空地;另據前 案(113年司執字49267號)鑑價報告稱:該土地為閒置農地。實際占有使用情 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72,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乾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