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育股 114司執字第07905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螺青段 小段 1062號
面積: 134 坪
-
土地
螺青段 小段 1069號
面積: 6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為光中路217巷巷道,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 地均為五公尺巷道。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又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 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9,200元。 四、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均為北斗都市計畫之計劃道路用地(發佈實施日 期:56年1月9日;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細部計畫書所載擬依徵購方式辦理取 得〉)。惟上開土地使用分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如 有使用上之限制,該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五、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育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