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大園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九股 114司執字第07909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8,3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和平段 小段 987號

    面積: 204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3,82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和平段 小段 991號

    面積: 244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696,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和平段 小段 992號

    面積: 99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114年8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指稱本標土地位於大園區和平西路二段700 巷215弄39號建物附近,均為雜草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64,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 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因拍賣程序及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均需相當時日,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發生共有人死亡之情形,須待辦妥 繼承登記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 求撤銷拍定或提出爭執。 七、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本文規定,私法 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租地建屋)、第460條之1 (耕地出租)或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及107 條(出租耕地)所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等,該第 三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經本院形式審查認符合上開要件,則第三人 有優先承買權。又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本院僅為形式審查,如拍定人或其他 亦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對此發生爭執時,須由爭執之當事人提起訴訟解決, 並以實體判決之認定為準,且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九、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114年8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指稱本標土地位於大園區和平西路二段700 巷215弄39號建物附近,該土地有上開建物座落其上,部分為道路、雜樹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8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65,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 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因拍賣程序及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均需相當時日,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發生共有人死亡之情形,須待辦妥 繼承登記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 求撤銷拍定或提出爭執。 七、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本文規定,私法 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租地建屋)、第460條之1 (耕地出租)或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及107 條(出租耕地)所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等,該第 三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經本院形式審查認符合上開要件,則第三人 有優先承買權。又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本院僅為形式審查,如拍定人或其他 亦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對此發生爭執時,須由爭執之當事人提起訴訟解決, 並以實體判決之認定為準,且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九、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114年8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指稱本標土地位於大園區和平西路二段700 巷215弄39號建物附近,均為雜草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4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 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因拍賣程序及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均需相當時日,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發生共有人死亡之情形,須待辦妥 繼承登記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 求撤銷拍定或提出爭執。 七、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本文規定,私法 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租地建屋)、第460條之1 (耕地出租)或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及107 條(出租耕地)所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等,該第 三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經本院形式審查認符合上開要件,則第三人 有優先承買權。又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本院僅為形式審查,如拍定人或其他 亦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對此發生爭執時,須由爭執之當事人提起訴訟解決, 並以實體判決之認定為準,且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九、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