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亥股 114司執字第07945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僑勇段 小段 280號
面積: 21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僑勇段 小段 296-1號
面積: 35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僑勇段 小段 9號
面積: 103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僑勇段 小段 31號
面積: 64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該筆土地有臨道路,現況為雜木林地,無人管理使用。 二、上開地上物(雜木林)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該筆 土地現部分面積為鋪設柏油之道路(恆福二街),部分面積為路邊水泥空地, 無人管理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 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該筆 土地有臨道路,現況為雜草空地,無人管理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該筆土地有臨道路,現況部分面積為雜木林地,部分面積為雜草地,另有部分 面積上建有兩棟第三人所有之水泥磚造蓋鐵皮屋頂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 二、上開地上物(雜木林、兩棟第三人所有之水泥磚造蓋鐵皮屋頂之未保存登 記建築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