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柳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08056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9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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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山子脚段 小段 537號
面積: 116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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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山子脚段 小段 538-4號
面積: 16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雜草,水池,編號2土地上為雜 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魚塭地、雜草地,編號2土地為雜 草地、部分為現有巷道,另據前案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廢棄工寮,已無門窗,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26668號)鑑價報告。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 坤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