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服股 114司執字第08159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平段 小段 219號

    面積: 230 坪

  • 建物

    高雄市杉林區山仙路152巷34之1號

    面積: 85.37 坪

  • 建物

    同上建物之未保存登記部分

    面積: 25.0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4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未遇住戶,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772號拍賣公告記載,由債務 人之外孫占用中。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6,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現由他人占用,拍定後亦不點 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連同建物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土地為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41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 標人須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清單上所載房屋之 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 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投標無效。 八、280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其占用基地及部分占用鄰地229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 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 之危險。另本件建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21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二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服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