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288地號 | 258.19 ㎡78.1 坪 | 全部 | 1,920,000 元 |
| 2 | 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289地號 | 186.38 ㎡56.38 坪 | 全部 | 1,360,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 |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71之4號基地: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289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住家用 | 141.8 ㎡42.89 坪地面層 70.9、二樓層 70.9附屬:電梯樓梯間8.65平方公尺 | 全部 | 960,000 元 |
| 2 | 333 |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71之4號基地: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289地號 | 2層透天厝 | 50 ㎡15.13 坪地面層 36.5、二樓層 13.5 | 全部 | 160,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 保證金
- 8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288地號土地坐落鐵皮建物,鐵皮建物未在拍賣之內,鐵皮建物坐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288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289地號土地坐落本件拍賣之建物,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用,拍定後建物連同坐落之289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288地號土地經設定不定期限地上權,拍定後須經地上權人同意始塗銷其登記。該地上權人因未於土地上為房屋之建築,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要旨並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優先購買權。
七、建號333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
八、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290地號 | 181.56 ㎡54.92 坪 | 全部 | 1,280,000 元 |
| 2 | 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291地號 | 233.32 ㎡70.58 坪 | 全部 | 1,648,000 元 |
- 保證金
- 585,6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土地分別坐落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71-3、71-2號房屋),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建物坐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5,6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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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