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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福興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育股 115司執助字第00083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1436地號 | 427.92 ㎡129.45 坪 | 2分之1 | 2,752,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 保證金
- 550,4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上建物為土地共有人居住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400元。
四、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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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