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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楠梓區法拍屋|高雄市楠梓區土庫二路18號15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8354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0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清豐段 小段 194-1號

    面積: 1949 坪

  • 建物

    高雄市楠梓區土庫二路18號15樓

    面積: 18.14 坪

  • 建物

    同上門牌之共同使用部分

    面積: 4290.4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1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04建號建物 為空屋,已斷水斷電,據管理員表示,該屋自111年1月迄今尚欠管理費93612元,每月管理費20 71元,現無人居住。又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5年1月28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5703727 00號函復稱門牌「高雄市楠梓區土庫二路18號15樓」房屋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報案紀錄;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管理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 行處理管理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 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 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第四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英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