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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08461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5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巷口段 一小段 1713號

    面積: 895 坪

  • 土地

    巷口段 一小段 1714號

    面積: 640 坪

  • 土地

    巷口段 一小段 1715號

    面積: 614 坪

  • 土地

    巷口段 一小段 1716號

    面積: 247 坪

  • 土地

    巷口段 一小段 1717號

    面積: 338 坪

  • 土地

    巷口段 一小段 1718號

    面積: 3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現均為魚塭,又據債權人表示:魚塭前曾 出租他人,現已廢棄。除編號1、2之土地鄰近路外,其餘土地均未鄰路。後債 權人陳報:目前魚塭自用無出租。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一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第7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賢股。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