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仁武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8704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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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善德段 小段 1196號
面積: 6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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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善德段 小段 1196-1號
面積: 6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196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及鐵皮屋,另有一部分為空地,1196-1地號 土地上為三合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 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1196、1196-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1196、1196-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含鐵皮屋)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 點交。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英股 第四頁01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