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彌陀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梅股 114司執字第090665號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8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670分之1100
公告日期
2026-07-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45號
面積: 7.35 坪(24.3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46號
面積: 52.66 坪(174.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670分之1100
公告日期
2026-07-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74號
面積: 85.51 坪(282.6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75號
面積: 45.52 坪(150.4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670分之1100
公告日期
2026-07-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74-1號
面積: 33.28 坪(110.0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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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74-2號
面積: 2.83 坪(9.3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 彌陀區中正西路261巷之既成道路,部分有數棟建物,編號2土地亦為同巷之既 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土地係供不 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2宗土地 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1宗土地有應有部 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八、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 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 賣)。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彌陀 區中正西路261巷之既成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亦為同巷之既成道路,另部分有 數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土地係供不 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2宗土地 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1宗土地有應有部 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八、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 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 賣)。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彌陀 區過港路之一部分,編號2土地部分亦為既成道路,為過港路與中正西路261巷 路口部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查封時,土地係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 後不點交。 六、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2宗土地 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1宗土地有應有部 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梅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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