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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彌陀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梅股 114司執字第090665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21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670分之1100

公告日期

2026-09-2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45號

    面積: 7.35 坪(24.3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46號

    面積: 52.66 坪(174.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21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9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670分之1100

公告日期

2026-09-2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74號

    面積: 85.51 坪(282.6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75號

    面積: 45.52 坪(150.4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10/21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4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4670分之1100

公告日期

2026-09-2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74-1號

    面積: 33.28 坪(110.0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 土地

    塩港段 小段 1174-2號

    面積: 2.83 坪(9.3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4670分之1100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彌陀區中正西路261巷之既成道路,部分有數棟建物,編號2土地亦為同巷之既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土地係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2宗土地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1宗土地有應有部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八、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2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彌陀區中正西路261巷之既成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亦為同巷之既成道路,另部分有數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土地係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2宗土地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1宗土地有應有部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八、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3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彌陀區過港路之一部分,編號2土地部分亦為既成道路,為過港路與中正西路261巷路口部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查封時,土地係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2宗土地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1宗土地有應有部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梅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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