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孝股 114司執字第090773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田心段 小段 1493號
面積: 2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田心段 小段 1493-1號
面積: 2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田心段 小段 1493-2號
面積: 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9,60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 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五、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與1493-1、1493-2地號 土地相連,上座落保存登記建物(南屯區田心段7082建號)及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南屯區南屯路二段556、558、560號),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占 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 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 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遺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 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8,80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4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 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五、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與1493、1493-2地號土 地相連,上座落保存登記建物(南屯區田心段7082建號)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南屯區南屯路二段556、558、560號),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占用 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 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 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遺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 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4,00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 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五、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與1493、1493-1地號土 地相連,上座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南屯區南屯路二段556、558、560號),惟 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 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 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遺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 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04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 05 股 別:孝股 第三頁01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