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仁武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夏股 114司執字第09423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仁武區仁春段92地號 | 142 ㎡42.96 坪 | 全部1分之1 | 6,96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為仁武段266-9號(王○○、王○○、王○○、王○○、王○○公同共有180分之81、王○○180分之62、劉○○360分之74)) | ||||
- 保證金
- 1,392,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按現狀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9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目前為供通行用之道路,約略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45號至53號建物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現況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目前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道路上之人、車、物品等均不在點交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