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左鎮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09512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8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菜寮段 小段 451號

    面積: 167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河川地,種有竹林等語。 二、本件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河床地,部分雜樹、部分土地種 植果樹。又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地勢起伏,現況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生 長雜草雜樹,部分鋪設水泥作為通道使用,部分位於菜寮溪河道上。 三、上開果樹係何人種植不明,果樹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且本件係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 五、系爭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