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石門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95469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2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57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門段 石門小段 331號

    面積: 20697.96 坪(6842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76分之1

  • 土地

    石門段 石門小段 331-1號

    面積: 25059.1 坪(8284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76分之1

  • 土地

    石門段 石門小段 376號

    面積: 55440.69 坪(18327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76分之1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5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9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角段 阿里磅小段 1065號

    面積: 16797.52 坪(555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6分之1

  • 土地

    下角段 阿里磅小段 1065-2號

    面積: 8424.63 坪(2785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6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1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65地號、1065-2地號土地 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內阿里磅55號北方約190公尺處及東北方約244公尺處,幅員 遼闊,目視所及皆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1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31地號、331-1地號、376地 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內石門65號西北方約125公尺、西南方約180公尺及東 南方約235公尺處,幅員遼闊,目視所及皆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2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