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09562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64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德南段段 小段 825號

    面積: 24 坪

  • 建物

    中正路二段97巷37號

    面積: 23.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婆婆及公公在場稱:系爭建物係由其居住,債務人自債務人配偶過世後,就 搬出去了,房屋沒有嚴重漏水,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牆面有油漆剝落情形,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編號2建物為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 7 月1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