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汐止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春股 114司執字第09572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拱北段 小段 631號

    面積: 9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3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 止區汐萬路2段122巷10弄27號之三層建物及建物前水泥空地占用,不鄰路,需 經由旁邊門牌25、23、21號建物前水泥空地、停車場及同巷12號廠房旁水泥小 道(即同巷10弄)始能出入。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 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㈣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㈤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 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㈥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 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 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 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 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五、無抵押權登記。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