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田寮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恭股 114司執字第095976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3603分之5521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和興段 小段 988號
面積: 1268.75 坪(4194.2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3603分之552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和興段 小段 975號
面積: 539.99 坪(1785.0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坐落新尖 大橋前,其上為產業道路、果樹,債權人代理人則稱現由共有人使用,分管情 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分標別1及標別2,共二標。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 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果樹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上債務 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 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 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為雜 樹、雜林、零星龍眼果樹、產業道路及2座墳墓,債權人代理人則稱現由共有人 使用,分管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2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分標別1及標別2,共二標。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 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果樹、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 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 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 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恭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