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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茂林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097363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地固集段 小段 31號

    面積: 151 坪

  • 土地

    地固集段 小段 53號

    面積: 559 坪

  • 土地

    地固集段 小段 61號

    面積: 456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723-2號

    面積: 741 坪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723-3號

    面積: 2770 坪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723-4號

    面積: 255 坪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723-5號

    面積: 237 坪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211號

    面積: 6298 坪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723-1號

    面積: 39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90號

    面積: 4044 坪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269-1號

    面積: 131 坪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269-2號

    面積: 219 坪

  • 土地

    萬山段 小段 533號

    面積: 132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53地號土地部 分為雜樹、部分為果樹。6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部分為雜樹。債權人之代 理人稱61地號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31、61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 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六、本件61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之61地號土地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 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 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九、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本件61地號土地上有地上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61地號土地之地 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 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31、53地號土地上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31、53 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 章)。 十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0地號土地為雜 樹。269-1地號土地為雜樹。269-2地號土地為產業道路。533地號土地部分為河 道、部分為堤防、雜樹。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 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 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九、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 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 章)。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1地號土地部分為 雜樹、部分為產業道路。723-1地號土地為產業道路。723-2地號土地為雜樹。7 23-3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樹。723-4、723-5地號土地為雜樹。 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 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 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九、本件除211地號土地外,其他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 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 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 自行負責。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 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 章)。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