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九股 114司執字第09820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9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華段 小段 132號

    面積: 76 坪

  • 建物

    桃園市平鎮區南東路50巷29號2樓

    面積: 29.2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華段 小段 102號

    面積: 50 坪

  • 土地

    富貴段 小段 857號

    面積: 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標的於114年9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胡科彰及租客陳OO在場。租客陳OO稱現由其 使用,已承租12年餘,僅第一年有簽立租約後就無再簽立新租約,租金每月7,500元(含管理 費)以匯款給付,出租人為胡科彰。部分牆面會滲水。估價師稱客廳天花板有滲水痕跡,房間 窗戶亦有滲水,房門上方之牆面磚頭有破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 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建物據承租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水災或火災受損、漏水、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未查得有非自然死 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關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拍 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等爭執。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標的於114年9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指稱102地號土地為南東路50巷巷 道,857地號土地為沿南東路46號至56號道路之路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 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又,依民法第8 24條第7項行使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行使之優先承買 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參 照)。 五、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得 標,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 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如有應退還應買人保證金之情形時,其保證金無息退還,部分退還時亦同。鑒 於拍賣程序及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均需相當時日,如因共有人眾多,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發生共有人死亡之情形,須待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得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提出爭 執。 六、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須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強 制執行法第97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係拍定人兼共有人拍定 並主張以可得分配價額抵繳,則亦應待本件債權計算書確定後,補繳差額後, 本院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事後不得以此為 由主張撤銷拍定。 七、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8月21日桃都開字第1140029448號函,102地 號土地位於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0年3月20日)範圍內,使用分區 為乙種工業區;857地號土地位於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 日)範圍內,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 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 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八、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