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龍潭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冬股 114司執字第1000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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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黃唐段 小段 141號
面積: 9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查封筆錄所載,本件土地為菜園、道路,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0元。 四、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函,本件1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 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 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又因本件標的 共有人眾多,拍定後踐行通知優先承買權之程序冗長,請應買人自行考量,如 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