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00054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94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蓮潭段 一小段 1346號

    面積: 274 坪

  • 土地

    蓮潭段 一小段 1415號

    面積: 64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55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嘉泰段 小段 881號

    面積: 230 坪

  • 土地

    嘉泰段 小段 887號

    面積: 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編號1土地為巷道、有磚 造平房(其一門牌為上茄苳31號)及鐵皮屋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巷 道。 二、假扣押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有L型磚造平房,其餘為屋前空地及草地;編 號2土地為私設巷道。 三、據估價書記載,編號1土地有數棟建物,編號2土地為道路。 四、本案僅拍賣土地,編號1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編號1土地有雜草樹、部 分為水池,編號2土地部分為鐵皮屋(西靈宮)、部分為空地、鐵棚、果樹及雜草 樹。 二、假扣押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旁有溝渠未臨路,種植真柏及雜草叢生;編號 2土地有部分鐵皮屋、芒果樹及雜草。 三、據估價書記載,編號1土地為雜草窪地,編號2土地為空地。 四、本件僅拍賣土地,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地上物 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係。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土地 按現況點交,編號2土地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90,000元。 四、據地政事務所函稱:拍賣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五、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