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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臺南市佳里區佳興二街85巷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10045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896,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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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佳化段 小段 1174-6號
面積: 2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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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佳化段 小段 1174-10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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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佳里區佳興二街85巷9號
面積: 39.8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坐落編號1土地。編號2土地為私設之住戶共用車道。另據鄰人指稱:建物無人居住, 債務人已搬離。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 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 賢股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