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南股 114司執字第10067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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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崗段 小段 1290號
面積: 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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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崗段 小段 1290-1號
面積: 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雜草及部分土地為圍牆占用。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 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 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6,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 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3時30分第4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南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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